證據!

我說曾蔘殺人,是3000年前的事了

而我剛好遇到了司法案就在複習3000年前的事

本人不予國苟同,堅持走對的路

我本來想說只要陽明山瓦斯就可以

陽明山不給調

真不要臉,賺我瓦斯管的錢好幾萬!

我是生意人啊!

賺人錢做服務,應該的啊

不過我是有顧問公司,可證明

沒想到翻閱了三年前真的給我找到

因為在睡前都差點高興得睡不著了

沒有人會有興趣做生意不斷地搜證

錄影機又是被告自己裝的,

好笑的是案子還是在法院裡給丟了

應該是這個案子比較嚴重,也許不是最多的錢

根據法律上的定義

三個人進去人家室內拿東西,

有人叫結夥搶劫,沒有人叫結夥偷東西

地雷爆炸~ㄧ路不賠,還得告!

應該是一直說好好好啊,最後沒有,詐騙!

起床後就把狀紙寫一寫遞交

拳擊有氧盡興快樂

所以今天沒有逛街,明天逛寵物展!在地展!